济南市青岛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8/2】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济南市青岛商会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济南市青岛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青岛籍企业及人士在济南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配合济南青岛两地政府开展商务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知名度提高,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五)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六)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七)承办济南青岛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为青岛籍企业及人士在济南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九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认可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本会吸收会员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1名会员并1名理事考察后推荐,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不发表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言论;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商会活动;
(三)不再具备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会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5年。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职位和顾问,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书面方式授权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会长和副会长资格。会长和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聘任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受届期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书面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分工分管秘书处日常事务,协助会长工作;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配合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4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监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职位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帮助。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本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章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章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2019年7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